證券代碼:603022證券簡稱:新通聯公告號:2024-035
公司董事會和全體董事保證公告內容不存在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人和連帶責任。
2024年1月12日,上海新通聯包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新通聯”)披露了《關于股東收到中國證監會立案通知書的公告》(公告號:臨2024-003),股東蕪湖遠澈畢方投資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畢方投資”)因涉嫌“新通聯”持股變更而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獲悉,畢芳投資已收到中國證監會上海監管局發布的《行政處罰事先通知書》(上海證監會處罰字[2024]36號,以下簡稱《通知書》)。現將相關信息公告如下:
一、《行政處罰事先通知書》的內容
全文主要內容如下:
“蕪湖遠澈畢方投資中心(有限合伙):
蕪湖遠清畢芳投資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畢芳投資)涉嫌非法持股變更信息披露和違反限制性規定轉讓證券的案件已由本局調查,本局計劃依法對您的企業進行行政處罰。本局計劃通知您的企業行政處罰所依據的違法事實、理由、依據和相關權利。
畢方投資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
2021年9月22日,畢方投資轉讓上海新通聯包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通聯)36、896、200股股份,占總股本的18.4481%。
2022年8月3日至2023年2月8日,畢方投資通過大宗交易和集中競價減持“新通聯”14042500股,占總股本的7.02125%。其中,2022年11月17日,畢方投資通過集中競價減持“新通聯”869500股,占總股本0.43475%,累計減持5.02125%。
當持股比例下降1%時,畢方投資已履行公告義務。當持股比例下降5%時,畢方投資未依法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也未停止交易。直到2023年2月8日(實際上不遲于2月7日17日):39)新通聯方首次披露了《關于持股5%以上股東權益變動5%以上的提示性公告》和《簡式權益變動報告》,以及上述持股變動信息。
限制轉讓期內,畢方投資減持“新通聯”4042500股,占總股本的2.02125%,金額為36.051.081.35元,無違法所得。
有相關公告、證券賬戶信息、交易流程、股份轉讓協議、相關信息說明、相關人員查詢記錄等證據證明上述涉嫌違規事實。
作為持有“新通聯”5%以上股份的股東,畢芳投資未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涉嫌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違法行為。畢芳投資在限期內轉讓“新通聯”的行為涉嫌違反《證券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所述的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本局擬決定:
1.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蕪湖遠澈畢方投資中心(有限合伙)給予警告,并處50萬元罰款。
2.根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對蕪湖遠澈畢方投資中心(有限合伙)給予警告,并處110萬元罰款。
對蕪湖遠澈畢方投資中心(有限合伙)給予警告,并處以160萬元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有關規定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聽證規則》(中國證監會令第119號)的有關規定,您的企業有權陳述、辯護和要求聽證。如果您的企業提出的事實、原因和證據經本局審查成立,本局將采納。如果您的企業放棄陳述、辯護和要求聽證的權利,本局將根據上述事實、原因和依據作出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p>
二、對公司的影響及風險提示
上述通知及其中國證監會上海監管局計劃的行政處罰僅適用于公司股東畢方的投資,不涉及公司及其他股東,不會影響公司的日常經營和業務活動。
上述行政處罰以中國證監會上海監管局最終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為準。公司將繼續關注上述事項的后續進展,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及時披露信息。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是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和《證券日報》中,相關公司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體發布的信息為準。請關注后續公告和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上海新通聯包裝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4年12月17日
編輯:金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