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2541證券簡稱:鴻路鋼結構公告號:2024-0811
債券代碼:128134債券簡稱:鴻路可轉債:
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確保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無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投資者回售選擇權:根據《安徽鴻路鋼結構(集團)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以下簡稱《募集說明書》)的約定,“鴻路可轉換債券”持有人可以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轉換的“鴻路可轉換債券”。“鴻路可轉換債券”持有人有權選擇是否回售。這種回售不是強制性的。
2、回售價格:100.281元/張(含息稅)
3、轉售條件觸發日期:2024年11月19日
4、2024年12月5日至2024年12月11日
5、2024年12月16日,發行人資金到賬日:
6、轉售日:2024年12月17日
7、2024年12月18日,投資者回售款到賬日期:
8、在回售資金發放日前,如果本期債券被司法凍結或扣除,債券持有人的回售申報業務將無效。
2024年10月9日至2024年11月19日,安徽宏路鋼結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公司”)股票收盤價連續30個交易日低于當前“宏路可轉換債券”可轉換價格(32.44元/股)的70%,“宏路可轉換債券”處于最后兩個計息年度。根據《募集說明書》的規定,“宏路可轉換債券”的有條件轉售條款生效。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5號、《可轉換公司債券》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募集說明書》的有關協議,“鴻路可轉換債券”回售相關事項現公告如下:
一、回售概述
(一)回售條款
公司在《募集說明書》中約定的有條件回售條款如下:
在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最后兩個利息計算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連續3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低于當期轉換價格的70%,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有權以債券面值和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將其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全部或部分回售給公司。
如果在上述30個交易日內發生股票股息、股本和新股(不包括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所增加的股本)、調整配股和發行現金股利的情況,在調整前的交易日按調整前的轉換價格和收盤價計算,在調整后的交易日按調整后的轉換價格和收盤價計算。如果股價下跌修正,上述30個交易日必須從股價調整后的第一個交易日起重新計算。
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最后兩個利息計算年度,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可以在年度回售條件首次滿足后,按照上述約定條件行使回售權一次。如果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未在公司當時公布的回售申報期內申報和實施回售,利息計算年度不得行使回售權,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不得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權。
(二)回售價格
根據《募集說明書》約定的上述有條件回售條款,回售價格為“鴻路可轉換債券”面值和當期應計利息。當期應計利息的計算公式為:IA=B×i×t/365
IA:指當期應計利息;
B:指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票面總額;
i:指當年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票面利率;
t:計息天數,即從上一個付息日起至本計息年度回售申報期首日止的實際日歷天數(算頭不算尾)。
其中:i=1.80%(2024年10月9日至2025年10月8日的票面利率);
t=57(2024年10月9日至2024年12月5日,算頭不算尾,2024年12月5日為回售申報期首日);
計算可得:IA=100×1.80%×57/365=0.281元/張(含稅)。
由上可得:“鴻路轉債”本次回售價為100.281元/張(含息稅)。
根據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于持有“鴻路可轉債”的個人投資者和證券投資基金債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稅由證券公司等支付發行機構按20%的稅率代扣代繳。公司不代扣代繳所得稅,實際回售可為100.225元/張;對于持有“鴻路可轉債”的合格海外投資者(QFII和RQIFF),暫免所得稅,回售實際上可以是100.281元/張;對于持有“鴻路轉債”的其他債券持有人,公司不代扣代繳所得稅,回售實際上可以是100.281元/張,其他債券持有人可以自行繳納利息收入。
(三)回售權
“鴻路可轉換債券”持有人可以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轉換的“鴻路可轉換債券”。“鴻路可轉換債券”持有人有權選擇是否回售,這種回售不是強制性的。
二、二、回售程序及付款方式
(一)回銷事項的公示期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5號的有關規定。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公司應在下一個交易日滿足回售條件前披露回售公告,然后在回售期結束前每個交易日披露一份回售提示公告。公告應說明銷售條件、申報期限、銷售價格、銷售程序、付款方式、付款時間、銷售條件觸發日期等。回售條件觸發日與回售申報期首日之間的間隔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該公司將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和巨潮信息網站上發布(www.cninfo.com.cn)上述關于回售的公告已發布。
(二)回售事項的申報期
行使回售權的債券持有人應當在2024年12月5日至2024年12月11日的回售申報期內,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回售申報,并在回售申報當天撤銷訂單。回售申報一經確認,不能撤銷。申報當日未成功的,可在次日繼續申報(限期申報)。債券持有人在回售申報期內未進行回售申報的,視為無條件放棄回售權。在轉售日期前,如果可轉換公司債券已被司法凍結或扣除,債券持有人的轉售申報業務將無效。
(三)付款方式
公司將按照上述規定的回購價格回購“紅路可轉換債券”。公司委托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通過其資本結算系統進行清算交付。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相關業務規則,發行人資金到達日期為2024年12月16日,2024年12月17日,2024年12月18日。
回售期滿后,公司將公布回售結果和回售對公司的影響。
三、回售期間的交易和轉股
“紅路可轉換債券”將在回售期間繼續交易,但暫停轉換。在同一交易日內,“紅路可轉換債券”持有人發出交易或轉讓、轉讓托管、回售等兩項以上業務申請的,按以下順序處理:交易或轉讓、回售、轉讓托管。
特此公告。
安徽鴻路鋼結構(集團)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編輯:金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