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時間:2024年11月23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申購、贖回、業務轉換的辦理時間
(1)開放日和開放時間
基金開放期間,投資者在開放日申請認購、贖回、轉換基金份額,具體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及相關期貨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經理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公告暫停認購、贖回、轉換。在封閉期內,基金不處理認購、贖回、轉換業務。
基金合同生效后,如果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的交易時間發生變化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根據情況調整上述開放日期和開放時間,但應當在實施日期前按照《證券投資基金公開募集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公告。
(2)開放期和業務處理時間
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基金自封閉期結束后第一個工作日起(含當日)進入開放期,開放期為自封閉期結束后第一個工作日起1至20個工作日(含當日)。具體期限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閉期結束前公告,但在開放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延長開放期并公告,但最長開放期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本基金目前的封閉期為2023年5月26日至2024年11月25日。本基金申購、贖回、轉換業務的開放期為2024年11月26日至2024年12月23日,共20個工作日。自2024年12月24日(包括當日)起18個月內,本基金將進入下一個封閉期,該基金將不申請認購、贖回和轉換業務。
如果基金在開放期間不可抗力或其他情況下不能按時開放或需要暫停認購、贖回、轉換業務,基金管理人有權合理調整認購、贖回、轉換業務處理期,并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影響因素消除之日起下一個工作日內公告,繼續計算開放期。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時間申請基金份額的認購、贖回和轉換。在開放期內,投資者在基金合同約定以外的日期和時間申請認購、贖回、轉換,并經登記機關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認購、贖回、轉換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認購、贖回、轉換價格;但是,如果投資者在開放期最后一天的業務處理時間結束后申請認購、贖回和轉換,申請將被視為無效。
3、申購業務
3.1限制認購金額
投資者首次認購基金份額的最低金額為10.00元,額外認購的最低金額為10.00元。詳見當地銷售機構公告。
3.2申購費率
投資者可多次認購本基金,認購費率按每次認購申請單獨計算。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收取認購費,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認購費。投資者的認購費如下:
本基金的認購費用由投資者承擔,主要用于本基金的營銷、銷售、登記等費用,不包括在基金財產中。
3.3其他與認購有關的事項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認購金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在調整實施前,必須按照《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的媒體上公布。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認購率或收費方式,并按照《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的媒體上公布。
4、贖回業務
4.1贖回股份限制
每個交易賬戶的最低基金份額余額為10份。如果贖回導致單個交易賬戶的基金份額余額小于10份,則必須共同贖回余額部分基金份額。
4.2贖回費率
基金贖回費率按基金份額持有期限遞減,費率如下:
注意:一個月=30天
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持續持有期少于30天的投資者收取的贖回費全部計入基金財產;持續持有期少于30天但少于3個月的投資者收取的贖回費的75%計入基金財產,持續持有期少于3個月但少于6個月的投資者收取的贖回費的50%計入基金財產,贖回費不計入基金財產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4.3其他與贖回有關的事項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贖回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在調整實施前,必須按照《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的媒體上公布。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贖回率或收費方式,并按照《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的媒體上公布。
5、轉換業務
5.1轉換費率
基金轉換費由轉讓基金贖回費和認購費兩部分組成,其中認購費的具體收取取決于每次轉換時兩只基金認購費率的差異。基金轉換費由基金持有人承擔。
5.2其他與轉換有關的事項
1)業務規則
①基金轉換只能在同一銷售機構進行。轉換后的兩只基金必須由銷售機構代理的同一基金經理管理,并在同一注冊機構注冊。
②前端收費模式的開放式基金只能轉換為前端收費模式的其他基金(認購費為零的基金視為前端收費模式)。后端收費模式的基金可以轉換為前端或后端收費模式的其他基金,非QDII基金不能與QDII基金相互轉換。
③基金轉換的目標基金份額按新交易計算持有時間。基金轉讓視為贖回,轉讓視為認購。基金轉換后的贖回時間為T+2日。
④股息時再投資的股份可在股權登記日T+2日提交基金轉換申請。
⑤基金轉換是根據申請當日基金份額凈值計算的。投資者應當按照“股份轉換”的原則提交申請。轉出的基金份額必須是可用的,并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
2)暫停基金轉換和處理的情況
基金轉換視為轉讓基金的贖回和轉讓基金的認購。因此,暫停基金轉換適用暫停或拒絕認購或暫停贖回的有關規定。
《基金合同》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或者其他情形、當招股說明書規定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暫停基金轉換業務。
3)重要提示
①本基金轉換業務適用于博世基金的銷售機構,可銷售兩個以上(含兩個),基金注冊機構為同一機構。
②轉換業務的收費計算公式和例子見博世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其開放式基金轉換業務的公告,該公司于2010年3月16日在公司網站上發布。
③公司管理基金轉換業務的解釋權屬于公司。
6、基金銷售機構
(1)直銷機構
博世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機構(包括直銷中心和直銷網上交易)。
投資者如需辦理網上直銷交易,可登錄本公司網站wwww.bosera.參考博世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博世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上交易業務規則》辦理開戶、認購、贖回、轉換等相關業務。
(2)非直銷機構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民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蘇蘇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蘇江南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晉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云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紹興瑞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南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蘭德證券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廈門新鼎盛控股有限公司、騰安基金銷售有限公司、富云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匯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海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上海萬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上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上海陸金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和耕傳承基金銷售有限公司、中國證券金牛(北京)基金銷售有限公司、京東肯特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銷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歐財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上海華夏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中信期貨有限公司、宏業期貨有限公司、國泰君安證券有限公司
除上述機構外,其他銷售機構未來開展上述業務的,公司不得另行公告,以各銷售機構為準。各銷售機構可銷售的基金份額類別、可處理的基金業務類型及其具體業務處理情況,應當按照各自的規定執行。
7、基金份額凈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閉期內,基金管理人應在指定網站上每周至少披露一次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放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遲于半年和年度最后一天的第二天,在指定網站上披露半年和年度最后一天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項
(1)本公告僅解釋了博世榮盛穩定利潤18個月定期開放混合證券投資基金的認購、贖回、業務轉換等相關事項。投資者想了解基金的細節,可以在基金經理網站或相關銷售機構查閱基金的相關法律文件和資料。本公告的解釋權屬于基金經理。
(2)基金的開放期為2024年11月26日至2024年12月23日,即在開放期內接受基金份額的認購、贖回和轉換。在開放期內,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整開放日期,請參見當時發布的相關公告。開放期最后一個工作日15日:00后暫停接受本基金的認購、贖回、轉換業務,直至下一個開放期。屆時將不再另行公告。
(3)風險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諾誠實、信用地管理和使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基金的一定利潤或最低收益。該基金過去的表現并不代表其未來的表現。投資是有風險的。請仔細閱讀基金的相關法律文件,并選擇適合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品種。
特此公告。
博世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3日
編輯:金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