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證券時報》 胡敏文
新《公司法》的生效要求企業在五年內繳納足夠的注冊資本,并給予股票公司三年的過渡期。這一變化導致大量企業減資甚至注銷。
可以說,“減資潮”是對企業資本信用體系的重塑。
過去,注冊資本虛高現象較為普遍。為了在市場競爭中顯得更大,許多企業隨意認購高資本,但長期不實收。這一現象不僅削弱了注冊資本作為企業信用合理外觀的功能,而且導致債權人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新《公司法》的實施阻礙了過去認購制度實施過程中的諸多漏洞,明確要求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出資,否則將面臨諸多法律責任。企業不再容易通過虛假的高注冊資本吸引投資或獲得信貸,而是需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合理設定資本規模,提高資本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在這一制度變化下,減資已成為許多企業緩解投資壓力的首選途徑。因認購資本虛高而無法實收的企業,可以通過減資重新調整股權結構,減輕股東實收壓力,甚至解決投資缺陷問題。新《公司法》對減資程序的完善也為這一調整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時,新《公司法》還規定了簡單注銷、強制注銷等內容,為企業退出提供了更明確的法律依據。
從長遠來看,這將有助于清理市場上的“僵尸企業”,促進市場適者生存。
然而,目前實際投資與注冊投資不一致的問題仍然普遍存在。要充分發揮注冊資本限期實收的作用,還需要多方面的努力。無論是政府監管部門加強對企業注冊資本實收情況的監督,加強對虛假投資、逃避投資等違法行為的打擊,還是企業自身增強法律意識和誠信意識,自覺遵守限期實收規定,還是將企業資本信用納入社會信用評價體系,都可以為企業資本信用體系奠定堅實的基礎。
新的《公司法》已經發布一年了,由此產生的企業減資和注銷是市場機體新陳代謝的健康表現。限期實收注冊資本制度的實施,不僅是對企業本身的約束,也是對商業環境的維護。當注冊資本的浮腫水被擠出時,真正的實體肌肉就會加速生長。
編輯:金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