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錦秋
2024年12月31日,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了《關于認真審理上市公司破產重組案件的研討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同時,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南》。11-上市公司破產重組相關事項(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者對此進行了簡要的分析。
綜上所述,《紀要》明確規定,上市公司沒有重組價值,主要包括兩類:第一類是重大非法退市;第二類是信息披露或標準化運營中的重大缺陷,交易所可以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第二種情況屬于標準強制退市的子情況,上市公司有相關重大缺陷,交易所要求糾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內完成整改。應當說,剝奪這兩類上市公司破產重組的權力是相關主體的責任,也是理所當然的,有利于避免相關主體不當使用重組制度,浪費市場和司法資源,對債權人和投資者造成傷害。
此前,在上市公司破產重組案件中,重組計劃一般采用資本公積金轉換為股本的方式調整投資者權益,將股份轉讓給債權人或重組投資者。中小投資者非常關注轉換率和重組投資者的轉讓價格,這涉及到他們的切身利益。目前,滬深證券交易所規定,重組投資協議涉及重組投資者轉讓上市公司資本公積金轉換股份的,相關轉讓股價低于投資協議簽訂當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盤價的80%的,上市公司或管理人應聘請財務顧問出具專項意見并予以披露。
在實踐中,相當多的情況下,重組投資者轉讓的股票價格低于股票市場價格的80%,有的甚至只有協議簽訂當天收盤價的10%或20%,財務顧問可以發表專項意見。根據本意見稿,資本公積金轉換率不得超過每10股轉換率的15股;重組投資者獲得股份的價格不得低于市場參考價格的50%。市場參考價格是重組投資協議簽訂前20、60或120個交易日的平均價格之一。
應該說,重組投資者獲得股份的價格越高,就越有利于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然而,重組投資者也會計算自己的賬戶。如果投資風險大于收入,他們自然不愿意投資。作者認為,一方面要嚴格控制上市公司破產重組的適用,防止濫用逃稅、浪費債務等不當行為;另一方面,對于有價值的上市公司,為了促進更有價值的破產重組,可以規定重組投資者獲得股份的價格不得低于市場參考價格的30%。即使給予重組投資者更大的價格折扣,只要上市公司能夠繼續經營,保持上市地位,中小投資者也可以從中獲利,或者可能形成雙贏的局面,為市場保留更多的可能性。
《紀要》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因違法行為對上市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對其控制的原股權進行相應調整。要實施本條款,首先需要確定控股股東等違法行為對上市公司造成損害;因為上市公司的資金和非法擔保應在進入重組程序前完成,即有關部門需要確定對上市公司的損害。
作者認為,控股股東也可以擔任董事、高管、投資保護機構、連續180天以上單獨或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東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損害控股股東的利益,法院判決,明確控股股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控股股東要么在現金清償前重組,要么相應調整控股股東控制的原股權。建議草案對操作流程進行規定。
簡而言之,上市公司破產重組有利于解決風險,提高質量,但也避免沒有重組價值的上市公司重組,防止違法主體逃避法律責任,加強上市公司破產重組法律法規約束、監督約束,引導上市公司依法破產重組,形成雙贏局面。
本專欄文章僅代表作者的個人觀點。
編輯:金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