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350證券簡稱:安乃達公告號:2025-001
公司監事會和全體監事保證公告內容不存在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安乃達驅動技術(上海)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安乃達驅動技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第四屆監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2024年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安乃達驅動技術(上海)有限公司>及其總結法案等相關法案,2024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以下簡稱“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稱和職位,監事會結合激勵對象人員名單,相關宣傳和驗證意見如下:
一、公示和驗證方法
(一)公司對激勵對象的宣傳
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至2024年12月27日在公司內公布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姓名和職位。公示期內,公司員工可通過電子郵件、電話、信件等方式向監事會反饋。截至公示期滿,公司監事會未收到對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異議。
(2)公司監事會對激勵對象的驗證方法
公司監事會核實了激勵計劃中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或雇傭合同、激勵對象在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職位和雇傭文件。
二、監事會核實意見
監事會根據《管理辦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對激勵對象名單的宣傳和監事會的核查結果,發表以下核查意見:
1、列入激勵對象名單的人員與激勵計劃確定的激勵對象范圍一致,是公司(包括子公司)董事會認為需要激勵的核心人員,符合《管理辦法》和激勵計劃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
2、激勵對象的基本情況是真實的,沒有虛假、故意隱瞞或重大誤解。
3、《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激勵對象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1)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合適人選;
(2)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過去12個月內認定為不合適的候選人;
(3)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過去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采取市場禁止措施;
(四)《公司法》規定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4、激勵對象不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獨立董事、監事和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綜上所述,公司監事會認為,列入激勵對象名單的人員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和激勵對象的范圍,作為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主要資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安乃達驅動技術(上海)有限公司監事會
2025年1月4日
編輯:金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