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編輯王寧
11月15日晚,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中期協會”)發布了《期貨風險管理公司大宗商品風險管理業務管理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的通知,意味著期貨風險管理業務已進入標準化發展的新階段。
根據規定,未來的風險管理業務將分為兩類:貿易業務和資本業務。
中期協會表示,該規則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并設定了6個月的過渡期。期貨風險管理公司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當獨立整改。過渡期屆滿未完成整改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相應的紀律處分措施。
根據中期協會的數據,截至去年年底,已有90家風險管理公司開展了大宗商品風險管理業務,行業基礎貿易總銷售額為5102億元,約為2013年的51倍;通過倉單服務為客戶提供92億元的資金支持,約占中小企業的60%。
業內人士表示,隨著大宗商品商業模式的不斷創新和業務規模的快速增長,風險管理公司在取得顯著成就的同時也暴露了一些問題。一方面,由于缺乏展覽經驗、缺乏風險意識、內部控制管理薄弱,部分公司存在倉庫違約、客戶欺詐等風險事件;另一方面,由于商品業務缺乏具體規則,業務分類不一致,收入確認不一致,部分公司參與虛假循環貿易、虛假增加業務收入、偽裝代理期貨交易等不合規行為。
《規則》明確規定,業務類型為貿易業務和資本業務。具體來說,普通貿易、基差貿易、含權貿易、串通貿易屬于貿易業務;約定回購、代理采購、代理銷售屬于資本業務。
有業內人士表示,《規則》重新劃分了風險管理業務,之前由風險管理公司開展的做市商和自營業務可能會納入期貨公司的展覽業務;以上兩項業務的分類有助于風險管理公司在財務和客戶管理方面更加合理地展示業務。
中期協會表示,規則注重解決行業發展暴露的突出問題,通過明確業務類型,規范展覽行為,完善財務處理,加強風險控制,支持相應的自律管理措施,消除監管空白和盲點,努力提高商品風險管理業務專業化、標準化水平,更好地服務于國家經濟發展戰略。
本規則發布前,已備案基差貿易的風險管理公司可以開展貿易業務(不包括權利貿易),已備案倉單服務的風險管理公司可以開展資本業務。基差貿易和場外衍生品業務的風險管理公司可以進行含權貿易;同一期貨公司設立基差貿易和場外衍生品業務的風險管理公司可以進行含權貿易。
編輯:金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