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編輯周尚
為進一步加強發起人持續監督行為的自律管理,完善持續監督實踐的內部控制機制和行為標準,指導發起人依法履行持續監督義務,11月22日,《證券日報》編輯從證券公司獲悉,最近,中國證券協會(以下簡稱“中國證券協會”)組織制定了證券公司發起人業務持續監督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旨在提高保薦業務執業質量,征求全體券商意見。
“重發保薦、輕持續監督”
傾向仍存
新的“國家九條”提出,嚴格對上市公司進行持續監督。《證券發行和上市贊助商業務管理辦法》規定,贊助商應繼續監督上市公司履行標準化經營、信守承諾和信息披露的基本責任和義務。證券交易所在自律監管規則中也明確提出了贊助商持續監督的具體要求。
本指南旨在進一步加強對發起人持續監督行為的自律管理,完善持續監督執業的內部控制機制和行為標準,指導發起人依法履行持續監督義務,提高發起人執業質量,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中國證券業協會表示,在實際實踐過程中,一些贊助機構仍有“重發行贊助,輕持續監督”的傾向,對上市公司持續監督的支持不夠,在持續監督中流于形式,未能勤勉盡責;還存在一些問題,如持續監督責任的界限不明確,日常持續監督實踐標準不統一,亟待規范。
為了進一步明確和完善持續監督的要求,提高贊助商的實踐質量,本指南主要起草了三個方面:一是制定相對完善的贊助商業務持續監督實踐規范,形成統一明確的實踐標準;二是根據可轉換債券的特點,明確可轉換債券項目的持續監督和債務委托管理要求,解決發起人可轉換債券持續監督實踐的“混亂”問題;三是形成統一的持續監督工作目錄,涵蓋持續監督階段的主要工作內容,為發起人編制持續監督工作草案提供指導。
明確和細化
持續監督工作要求
本指南共六章六十五條,包括總則、持續監督的基本實踐規范、日常持續監督的實踐標準、可轉換債券的持續監督和委托管理、自律管理、附件等。
在規范日常可持續監督執業標準方面,一是對發起人履行可持續監督職責的五個方面,即募集資金的儲存和使用、重大業務變化、是否侵犯公司利益、公司治理和規范經營等重要事項,細化了發起人在可持續監督過程中應仔細檢查的具體內容,進一步明確保薦人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要求履行發表意見、定期現場檢查或者專項現場檢查的監督義務。二是詳細說明發起人對年度報告的審查。對于財務異常情況,發起人應及時審查其他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報告和意見,評估相關情況的合理性,并進一步核實和驗證。二是詳細說明發起人對年度報告的審查。對于財務異常情況,發起人應及時審查其他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報告和意見,評估相關情況的合理性,并進一步核實和驗證。發起人符合信息披露標準的,應當督促上市公司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在規范可轉換債券的持續監督和委托管理要求方面,一是明確發起人對可轉換債券的持續監督職責和意見,發起人行使贖回權或調整和糾正上市公司的轉換價格;二是細化可轉換債券發行給不特定對象的具體委托管理職責,包括持續關注義務和委托管理事務報告,監督信息披露義務的履行;三是明確可轉換債券持續監督和委托管理的歸檔時間。
明確原發起人應完成但未完成的持續監督義務應繼續履行,如原發起人未在發起人變更前財務會計期間出具持續監督定期報告,或未按規定在持續監督期間出具驗證意見,原發起人應繼續完成未完成的持續監督工作,出具相關驗證報告或驗證意見。
此外,《指南》附有《證券公司保薦業務持續監管草案目錄》,明確了持續監管草案目錄的要求。目錄包括持續監管工作安排、募集資金、重大業務變化、年度報告審核等。,涵蓋持續監管階段的主要工作內容,并要求持續監管機構保留履行監管職責的相關文件和信息作為工作草案。
編輯:金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