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2870證券簡稱:香山股份公告號:2024-069
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確保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無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股東大會沒有否決提案。
2.股東大會不涉及變更股東大會以前通過的決議。
一、會議召開情況
(1)會議的日期和時間:
2024年11月21日(星期四)下午15日現場會議時間:00
2024年11月21日9日,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系統進行網上投票的具體時間為:15-9:25、9:30-11:30和13:00-15:00;2024年11月21日9日,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15-15:00期間的任何時間。
(2)現場會議地點:廣東香山衡器集團有限公司三樓會議室,中山市東區起灣道東側白沙灣工業園
(3)會議召集人:廣東香山衡器集團有限公司董事會
(4)會議召開方式:股東大會采用現場表決與網上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5)會議主持人:董事長劉玉達先生
(6)本次會議的召開和表決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深圳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會議出席情況
(一)出席會議的總體情況
共有149名股東、股東代表和委托代理人參加了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和網上投票,代表3504850股,占公司總股份的26.5367。%。
(二)出席現場會議
共有3名股東、股東代表和委托代理人參加了股東大會現場會議,代表29052175股表決權,占公司總股份的21.966%。
(三)網上投票情況
共有146名股東通過網上投票參加股東大會,代表5、996、375股表決權,占公司總股份的4.5401%。
(4)共有147名中小投資者(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以外的其他股東),代表5.96、475股表決權,占公司總股份的4.5402%。其中:1名股東通過現場投票代表1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0001%。146名股東通過網上投票,代表5、996、375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4.5401%。
(5)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出席或出席會議,廣東崇力律師事務所律師出席股東大會,見證股東大會,并出具法律意見。
三、審議議案
股東大會根據會議議程審議了議案,并結合現場記名投票和網上投票進行了表決。
審議表決結果如下:
審議通過了《關于子公司擔保子公司的議案》
同意34、827、050股,占參加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3680%;0.53555反對1877700股,占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總數的0.55%;棄權33800股(其中默認棄權0股未投票),占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總數的0.0964%。
其中:中小股東表決如下:
同意5、774、975股,占參加股東大會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總數的96.3062股份%;反對1877700股,占股東大會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總數的3.1302%;棄權33,800股(其中默認棄權0股未投票)占0.5637的總數參加股東大會中小股東的有效表決權%。
四、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廣東崇力律師事務所何曉峰、江丹丹律師見證了股東大會,并出具了《廣東崇力律師事務所關于廣東香山衡器集團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結論如下:公司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召集人資格、出席會議人員資格、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決議合法有效。
五、備查文件
(一)廣東香山衡器集團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二)《廣東崇力律師事務所關于廣東香山衡器集團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廣東香山衡器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二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編輯:金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