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1811證券簡稱:新華文軒公告號:2024-0433
公司董事會和全體董事保證公告內容不存在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新華文軒出版媒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華文軒”、“公司”或“公司”)全資子公司四川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人民出版社”)最近開立了募集資金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專用賬戶”),簽署了募集資金專用賬戶存儲四方監管協議(以下簡稱“四方監管協議”),現公告如下:
一、籌集資金的基本情況
《中國證監會批準新華文軒出版傳媒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份的批準》(證監會許可證)由中國證監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出具〔2016〕經1544號批準,公司首次公開發行a股募集資金總額為702、815、2萬元,扣除部分發行費4.8萬元,公司實際收到上述A股募集資金654、815、200.0元,扣除公司支付的其他發行費9、640、101.94元后,實際募集資金凈額為645、175、098.06元。上述募集資金于2016年8月2日全部到達,經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核實并出具驗資報告(德師報(驗)字(16)第0778號)。公司對募集資金進行了專項賬戶存儲管理。募集資金計劃用于教育云服務平臺項目、ERP建設升級項目、中國文化復興出版項目、零售店升級擴建項目、西部物流網絡建設項目。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累計使用募集資金635、380、919.58元(含募集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1、123、611.91元),2024年半年使用募集資金89、563.97元。未使用的募集資金余額為11、725、073.0元(包括募集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扣除銀行手續費,凈額為807、282.61元),詳見公司2024年8月27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上述披露的《新華文軒關于2024年半年募集資金存放及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公告號:2024-029)。
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開第五屆董事會2024年第十次會議和第五屆監事會2024年第四次會議,2024年10月16日召開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內容變更的議案》。同意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中國文化復興出版項目”的內容(以下簡稱“本內容變更”),公司贊助商中國銀行國際證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銀行證券”)對公司的內容變更無異議,并出具驗證意見。內容發生變化后,“中國文化復興出版項目”的實施主體是四川人民出版社,該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內容發生變化后,“中國文化復興出版項目”的實施主體為公司全資子公司四川人民出版社。詳見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的詳細信息(www.sse.com.cn)《新華文軒關于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內容變更的公告》(公告編號:2024-030)。
二、籌集資金專用賬戶的開立情況
為規范公司募集資金的儲存和使用,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監管要求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規范經營等有關規定,2024年10月16日,公司召開2024年第五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和2024年第五屆監事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開立全資子公司募集資金專用賬戶并簽署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的議案》,同意四川人民出版社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華支行開立募集資金專用賬戶,公司、四川人民出版社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華分行、保薦機構中國銀行證券簽訂了《四方監管協議》。本次開設專戶的具體情況如下:
三、簽訂四方監管協議及主要內容
2024年11月18日,四川人民出版社與中國銀行證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華分行簽訂了《四方監管協議》,與上海證券交易所《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范本)》沒有重大區別。
四方監管協議的主要規定如下:
甲方一:新華文軒出版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一”)
甲方二:四川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二”)
乙方: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華分行(以下簡稱“乙方”)
丙方:中國銀行國際證券有限公司(保薦人)(以下簡稱“丙方”)
為規范甲方1、甲方2募集資金的管理,保護投資者權益,甲方1、甲方2、乙方和丙方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達成以下協議,《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監管要求》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規范經營: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開立募集資金專戶。本專戶僅用于甲方二中文化復興出版項目募集資金的儲存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甲方1、甲方2、乙方應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
(三)丙方作為甲方一的發起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指定發起人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監督甲方一、二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
丙方承諾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二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監管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一號——標準化運作》、甲方制定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持續監管甲方第一、甲方第二募集資金管理事項。
丙方可以通過現場調查、書面詢問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1、甲方2、乙方應配合丙方的調查查詢。丙方應在每六個月對甲方1、甲方2進行現場調查時,同時檢查專項賬戶的存儲情況。
(4)王丁、楊志偉,甲方授權丙方指定的發起人代表,可隨時到乙方查詢和復印甲方第二專戶信息;乙方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相關專戶信息。
發起人代表應向乙方出具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應向乙方出具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5)乙方每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實、準確、完整的專戶對賬單,并以傳真/電子郵件的形式抄送丙方。
(6)甲方21次或12個月內從專戶累計提取金額超過5000萬元,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后凈額的20%的,甲方2應及時通知丙方傳真/電子郵件,并提供專戶支出清單。
(7)丙方有權按照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發起人代表。丙方更換發起人代表的,應當書面通知乙方相關證明文件,并按照本協議的要求書面通知發起人代表的聯系方式。更換發起人代表不影響本協議的有效性。
(8)乙方三次未及時向甲方發出對賬單,未配合丙方調查專項賬戶的,甲方一、二有權或丙方可要求甲方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取消募集資金專項賬戶。
(9)如果丙方發現甲方1、甲方2、乙方未能按照約定履行本協議,應在了解相關事實后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十)本協議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自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成并依法注銷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協議發生爭議的,各方同意由甲方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解決。
特此公告。
新華文軒出版傳媒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4年11月19日
編輯:金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