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2857證券簡稱:三暉電氣公告號:2024-070
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確保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無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鄭州三輝電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三輝電氣”)及相關負責人近日收到中國證監會河南監管局(以下簡稱“河南證監局”)出具的《關于責令鄭州三輝電氣有限公司改正的決定》[2024]92號(以下簡稱“決定”)。現將有關內容公告如下:
一、決定書內容
三暉電氣、胡坤、李林林、于文彪、王虹、徐麗紅:
經調查,三輝電氣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是儲能業務會計不規范。公司儲能業務收入和成本核算不規范,導致2023年第三季度報告信息披露不準確,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中國證監會令第182號)的規定。
二是募集資金管理使用不規范。公司開立上市募集資金專項賬戶未履行審查程序,部分上市募集資金未通過募集資金專項賬戶集中管理,使用閑置募集資金現金管理最高余額超過審查金額,違反上市公司監管指南2-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監管要求(中國證監會公告[2012]44號)第四條、第七條第三款。
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胡坤、財務總監李林林、董事長于文彪、財務總監王紅、董事會秘書徐麗紅對上述違規行為負責。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胡坤、李林林、余文彪、王洪、徐麗紅采取行政監督措施,并記錄在證券期貨市場的誠信檔案中。充分吸取教訓,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研究,有效提高公司標準化經營水平和信息披露質量,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得停止執行。
二、相關說明
公司及相關負責人收到上述決定后,高度重視決定中指出的相關問題,認真吸取教訓,嚴格按照河南省證券監督管理局的要求糾正相關問題,并及時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同時,繼續加強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證券法律法規的研究,進一步提高公司標準化經營意識和信息披露質量,有效維護公司和全體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防止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行政監督措施不會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管理活動。公司將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請合理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鄭州三輝電氣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4年12月6日
編輯:金杜